《云南省旅游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云南旅游进入旅游强省建设新阶段和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新形势下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云南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旅游法规体系完善迈出了新的步伐,为云南旅游强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一、《云南旅游条例》修订背景
旅游业是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少、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云南省由于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丰富多彩的自然文化资源,是举世闻名的旅游目的地,旅游业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云南旅游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形成了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交通、旅游餐饮、旅游娱乐、旅游购物和旅游资讯等要素的综合产业体系。2013年,云南省共接待海内外游客2.45亿人次,旅游总收入2100多亿元,各项旅游经济指标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已成为云南经济的一大战略性支柱产业。
当前,在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框架下,云南省委、省政府又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了建设旅游强省的战略决策,提出到2020年,接待海内外游客达到5亿人次和旅游总收入达8500亿元,确定了“推进项目建设、深化区域合作、强化市场监管”等19项重点工程,出台了“加大政府引导资金投入、保障旅游建设用地供给、给予旅游企业税费优惠”等6项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发展现代旅游业是促进云南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跨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顺应各族人民的新期望,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把云南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著名旅游目的地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旅游集散地的目标任务,是云南旅游人面对的重大课题。
《云南省旅游条例》自2005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健全云南旅游执法体系,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云南省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5月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原《条例》的部分内容需作相应修改,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协调;二是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批准了《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等,加大了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随着云南省旅游局更名为旅游发展委员会,指导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能大大提升,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将这些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三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及旅游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形成了多元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旅游市场化程度极大提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规范;四是建设现代服务业体系是云南“两强一堡”战略的必然要求,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必须应对这种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促进和保障云南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云南省旅游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云南省旅游条例》的修订历经了二年时间,立足云南省情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既全面贯彻了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又充分体现了云南旅游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条例》共六十一条,由总则、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促进力度。《条例》的修订,首先立足于充分体现“促进”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法定职责。例如:除规定省人民政府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外,规定州、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并明确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产业培育、市场监管、商品开发、科学研究、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二是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规定要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联动工作机制以及云南省边境旅游方面的多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工作机制等。
三是增加了一些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如对游客休息站点、咨询服务设施建设,安全制度、警示制度的建立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投诉受理时限也作了比上位法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四是增加了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旅游建设用地以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内容。《条例》增加了旅游融资、旅游用地、乡村旅游、边境旅游发展以及统一的旅游信息宣传网站建设等方面的一些鼓励性的条款。不仅拓宽了旅游开发资金来源渠道,也具有鲜明的云南省情特色。
五是强化了标准化管理的手段。如规定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评定;包括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和驾驶员等,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
六是确定了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相关内容。规定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及其它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这是我们通过多年实践得出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经验,也是维护旅客利益、减少风险的有效手段。
七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保证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对旅游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删去了大量与《旅游法》规定不一致,或者《旅游法》已经有规定,《条例》不必要再重复规定的条文,并且对《旅游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延伸,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以《条例》的宣贯为契机,全力推进云南旅游强省建设
从发展前景的角度讲,旅游是朝阳产业;从产业关联的角度讲,旅游是综合性产业;从生态的角度讲,旅游是环保产业;从民生的角度讲,旅游是幸福产业、富民产业;从战略的角度讲,旅游是国家的战略产业、云南的支柱产业。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旅游的发展。秦光荣书记对新时期发展云南旅游产业提出了“新起点、新思路、新举措”三个新的重要指示;李纪恒省长提出了实现云南旅游新跨越的要求。当前,云南旅游业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黄金期、转型升级的决战期、改革发展的提速期、旅游强省建设的关键期,面临着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前有标兵、后有追兵的发展阶段。
一要以贯彻实施《旅游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旅游强省建设。修订后的《旅游条例》,以上位法为依据,以促进旅游强省建设为立法宗旨,体现了旅游强省建设目标任务。在从大省向强省的跨越进程中,核心是融合发展、关键是转型升级,重点是跨越突破,难点是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旅游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和新挑战,破解影响和制约旅游发展的“瓶颈”和“短板”。云南省旅游系统要争做贯彻实施《旅游条例》的推动者、实践者、促进者,把贯彻实施《旅游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旅游条例》的各项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旅游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不断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旅游条例》的认知度和理解力,扎扎实实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努力实现旅游服务优良、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环境和谐,推动旅游强省建设进程。
二要以贯彻实施《旅游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程。《旅游条例》是与《旅游法》一脉相承的地方性法规,是云南省贯彻落实《旅游法》的一个具体行动。《旅游条例》的出台,既在时机上恰逢旅游法出台之后,在内容上考虑了云南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考虑了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旅游条例》在旅游的立法精神指导上,更加凸现了云南特色、更加结合了云南实际,更加突显操作性和具体性。《旅游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云南省旅游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律保障,对旅游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全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旅游条例》同《旅游法》一道,作为业务岗位培训和有关综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起相应的机制,考核学习内容、总结学习方式、检查学习效果。要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法律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组织职工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全面掌握《旅游条例》的重要内容,深刻理解《旅游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
三要以贯彻实施《旅游条例》为契机,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旅游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旅游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采取发表署名文章、在线访谈、法规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使社会了解《旅游条例》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培养社会各界自觉遵守《旅游条例》,形成支持和参与旅游业监管工作的氛围,为《旅游条例》全面、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四要以贯彻实施《旅游条例》为契机,加快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要深入推进与《旅游条例》配套的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监督管理的法制体系。要严格依据《旅游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和废止现行的与之不相适应的制度;要认真研究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同时做好《旅游条例》的释疑解惑工作,帮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领会其精神、遵守其规定,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相继出台的重大机遇,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进程,为推进旅游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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