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2012]42号
【发布日期】 2012-03-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要求,全面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安全监管与治理,不断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现将做好2012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景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季节性开业或歇业情况,及时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严禁无证餐饮服务单位进驻景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旅行社要倡导健康饮食习惯,提高广大游客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游客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二、加快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要求,在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遴选旅游景区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四、严厉查处旅游景区餐饮消费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使用未经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违法行为。
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将适时对各地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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